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6826号
原告: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建求,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致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钟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科致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顾育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