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7305号
原告:合肥大开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朱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致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钟瑾。
原告合肥大开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致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合肥大开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大开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书 记 员
王慧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