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致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7624号
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401弄14号11层1101-2、1101-7室。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雯慧,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科致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38号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钟瑾,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致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钟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2022年8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未缴。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泽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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