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致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致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亿维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4584号之一
原告:上海科致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38号3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2239464T。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长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亿维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N22P50。
法定代表人:顾笑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爱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PU38XW。
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亿维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爱驰汽车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公司法务。
被告: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爱车新能源汽车产业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大道32号双创科技城7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L5LC77。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西云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斌,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科致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亿维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爱驰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爱车新能源汽车产业中心(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科致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爱驰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爱车新能源汽车产业中心(有限合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致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爱驰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爱车新能源汽车产业中心(有限合伙)起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致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爱驰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爱车新能源汽车产业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
审判员  严志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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