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3101号
原告:江西***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吉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611254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靖泰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平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346379898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靖泰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西***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李 娜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奕(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