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1086号
原告:荆金具,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原告:***,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原告:赵志存,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原告:***,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原告:田存新,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原告:荆启彬,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原告:程连启,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被告:淄博建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1884787K。
法定代表人:王善良,总经理。
被告:亿利洁能科技(金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济宁食品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33451612X3。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经理。
被告:张伟,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苏峰,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金具、***、赵志存、***、田存新、荆启彬、程连启诉被告淄博市建德福建设有限公司、亿利洁能科技(金乡)有限公司、张伟、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且履行完毕,原告荆金具、***、赵志存、***、田存新、荆启彬、程连启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金具、***、赵志存、***、田存新、荆启彬、程连启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金具、***、赵志存、***、田存新、荆启彬、程连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荆金具、***、赵志存、***、田存新、荆启彬、程连启负担。
审判员 李增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