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力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力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3民初976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4月12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宝军,陕西圣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4年4月12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锋,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冀有烈,男,生于1965年8月24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住汉中市汉台区,农民。
被告:陕西力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4127405X9。
法定代表人:韩伟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冀有烈、陕西力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故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元,减半收取75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钰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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