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新世纪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3720号
原告: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赵家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27552914J。
法定代表人:孙传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清,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黑龙江新世纪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1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27692095B。
法定代表人:任福滨,职务董事长。
原告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新世纪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新世纪能源有限公司自2013年开始业务合作,至2018年4月18日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33126元至今未还。2018年11月30日,通过“企业询证函”的形式。双方认可被告欠原告633126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33126元并赔偿损失303900.48元。
被告黑龙江新世纪能源有限公司未答辩应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立案案由虽为买卖合同纠纷,但经询问原告,原告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新世纪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垃圾焚烧锅炉维修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哈尔滨市××化工路××号的垃圾焚烧锅炉维修工程并提供工程所需的耐火材料,双方因工程款给付产生纠纷,故本案实际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哈尔滨市××化工路××号,故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经询问原告,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纪帅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司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