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781民初2388号
原告: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传江,职务:总经理。
被告:铁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山,职务:总经理。
原告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18.00元,减半收取8959.00元,由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发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谢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