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铁力宇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781民初2388号

原告: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传江,职务:总经理。

被告:铁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山,职务:总经理。

原告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18.00元,减半收取8959.00元,由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发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谢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