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3执恢866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赵家楼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宏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4号。
法定代表人:洪斌,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光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宏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宏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质保金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76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