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04民初5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一带一路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一带一路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一带一路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