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578号
原告:淄博北岳设备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3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06040880M。
法定代表人:向阳,董事长。
被告:***,女,1975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北岳设备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北岳设备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北岳设备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20,000元。
二、如被告***的银行存款不足22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