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3659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千里江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PJFGX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唐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6660T。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2年4月29日出生,住韩城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系公司法务主管,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陕西千里江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大唐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