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3033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告:陕西千里江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PJFGX3。
原告***与被告陕西千里江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0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4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被告承包大唐公司韩城二电厂区绿化工程,雇佣原告为其绿化养护维修等,后原告组织10人左右自5月份开始干至2021年5月份,每人每天100元,后期每人每天150元,被告工资发至2021年3月份,现下欠原告劳务费450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