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淄博鲁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02民初813号之三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人:***,男,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淄博鲁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54459870D。

法定代表人:于恩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淄博鲁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做出(2017)鲁1602民初81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淄博鲁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人民政府的债权190万元。后经多次续行查封,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继续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淄博鲁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的债权19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