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3执异21号
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大***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居家城4号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强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村镇龙崖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蒙山公司)、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宇公司)、山东强基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基公司)、淄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成为(2018)鲁0323执198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浙商公司称,法院正在执行的信达公司与沂蒙山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8)鲁0323执1982号。信达公司与浙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债权全部转让给浙商公司,浙商公司已向信达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并在山东法制报进行了公告。
本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沂蒙山公司、虹宇公司、强基公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0323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将案件债权转让于信达公司,信达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鲁0323执1982号,该案于2019年10月3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2月27日,信达公司与浙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案涉债权转让于浙商公司,浙商公司与信达公司联合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同时信达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说明,对债权转让事宜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信达公司将其享有的对沂蒙山公司等人的债权转让给浙商公司,信达公司与浙商公司通过公告方式进行了通知,信达公司并出具书面确认说明书,对债权转让事宜予以认可,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信达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鲁0323执198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娟绒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