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2576号
申请人:**,男,1986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372109932,住所地沂源县悦庄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源劳人仲案字(2019)第305号仲裁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1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娟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