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青岛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合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恒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执行人青岛***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山东合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恒基塑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323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山东合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恒基塑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