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537号 申请人:**,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源劳人仲案字(2019)第305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7060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