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恢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青岛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合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恒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执行人青岛***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山东合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恒基塑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鲁0323执160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雅阁牌汽车一辆,号牌号码:鲁C×××××。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雅阁牌汽车一辆,号牌号码:鲁C×××××。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