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恢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青岛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合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恒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本院在执行青岛***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山东合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恒基塑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鲁0323执恢12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于沂源县城河东路历山居民小区水景佳园1号楼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10-00018826,住宅建筑面积:143.81㎡,储藏室面积:24.6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于沂源县城河东路历山居民小区水景佳园1号楼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10-00018826,住宅建筑面积:143.81㎡,储藏室面积:24.6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