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3执保134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鲁山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3097K。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沂源县冠芝讯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863047728C,住所地沂源县城历山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372109932,住所地沂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回族,1984年12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源县。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股权、银行账户及专利商标等财产,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沂源县冠芝讯经贸有限公司、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