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昱口贸易有限公司

上某某口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17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舸路1218号3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昱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6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昱口公司上诉称,本案用人单位昱口公司所在地为上海市普陀区,且***在2021年4月已就案涉劳动争议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下称“普陀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普陀区劳动仲裁委已于2021年5月31日对案涉劳动争议作出裁决,***若对裁决有异议,应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负责华南区域的销售工作,广州市仅为华南区域中的一个城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查,昱口公司在普陀区劳动仲裁委普劳人仲(2021)办字第1045号仲裁案庭审笔录中,已对***的工作地点位于广州市予以确认,并确认***在职期间均是在家办公,而***的户籍所在地即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再结合***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总结和计划等证据,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并无不当。依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此前已就案涉纠纷向普陀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并由该委作出裁决,并不影响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的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昱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郑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