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7068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
被告:上**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高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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