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张商初字第744号
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
被告: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民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玉泰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张玉,总经理。
被告:淄博力拓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民安路**v>
法定代表人:袁春帅,总经理。
被告:***。
被告:沈悦。
被告:袁春帅。
被告:张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玉泰公路设施有限公司、淄博力拓铝业有限公司、***、沈悦、袁春帅、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1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维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