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91民初1183号之一
原告:山东玉泰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06033365P。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经理。
被告: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乌昌路铺道8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2958321C。
法定代表人:沈金生,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鲁0391民初118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蒲业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