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玉泰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06033365P。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景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园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玉泰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景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0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于常凤艳名下的房产,该房产未腾退,暂不宜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357431.32及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硕
审判员 孙宗坤
审判员 程 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关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