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379号
申请人:山东玉泰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06033365P。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龙泰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城高苑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953249560。
法定代表人:李义,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义,男,1984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申请人山东玉泰公路设施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91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0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龙泰制釉有限公司,李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30782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龙泰制釉有限公司,李义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0782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