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玉泰公路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06033365P,住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5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佰亿氧化铝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669340672E,住所地高青县高城镇蔡旺村北、张田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保卫,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淄博佰亿氧化铝新材料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佰亿氧化铝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佰亿氧化铝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佰亿氧化铝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鸿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翟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