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执保189号
原告:***。
被告:山东玉泰公路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玉泰公路设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玉泰公路设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名下的银行存款11642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玉泰公路设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名下的银行存款1164200元。
二、如被告山东玉泰公路设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1642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房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