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保2067号 申请保全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保全人: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踅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沂源县方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踅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淄博彩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鲁山镇芝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保全人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鲁0323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沂源县方正包装有限公司、淄博彩瑞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价值305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沂源县方正包装有限公司、淄博彩瑞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保全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沂源县方正包装有限公司、淄博彩瑞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0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