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沂源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323民初3225号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踅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沂源县**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踅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彩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鲁山镇芝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中沂源县。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被告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沂源县**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淄博彩瑞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瑞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维公司、**公司、彩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维公司偿还借款2999853.19元及自欠息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2.**公司、彩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3日,三维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三维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6.525%。原告与**公司、彩瑞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对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三维公司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逾期未偿还。
被告三维公司、**公司、彩瑞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3日,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被告三维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三维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6.525%,按月结息,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执行利率上浮30%。同日,被告**公司、彩瑞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三保证人为三维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三维公司发放了借款300万元,三维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借据中签章确认。借款发放后,三维公司共偿还借款本金149.04元,利息清偿至2018年6月21日。其余借款利息及本金被告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由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明细及当事人庭审**在案为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三维公司与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向三维公司提供借款后,三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公司、彩瑞公司、***应依保证合同约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三维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2999850.96元;
二、被告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自2018年6月22日至借款还清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沂源县**包装有限公司、淄博彩瑞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各项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99元,由被告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沂源县**包装有限公司、淄博彩瑞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