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沂源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山川果蔬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323民初761号 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名,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沂源县**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南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东山川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川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桥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南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南踅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沂源县。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原告农商银行与被告**公司、山川公司、正桥公司、三维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名、被告**公司和正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公司归还贷款本金5000000.00元,截止2018年1月21日利息362784.75元,本息合计5362784.75元及以后发生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2、要求山川公司、正桥公司、三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4日原告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该被告提供借款5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止,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原告与山川公司、正桥公司、三维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了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贷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司、山川公司、正桥公司、**、***均对事实无异议,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维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公司、山川公司、正桥公司、**、***质证均无异议;其他被告没有提出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认定为有效证据,并存卷作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没有提出实质性抗辩意见,与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内容一致,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是在保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起的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事实所依据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沂源县**包装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00.00元,截止2018年1月21日利息362784.75元,及以后发生的利息(以500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自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山川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沂源县**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40.00元,减半收取24670.00元,由被告沂源县**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山川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