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源大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新时尚制衣有限公司与山东沂源大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新时尚制衣有限公司与山东沂源大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3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源商初字第354号
原告莱芜市新时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大故事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沂源大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宝丰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祝桂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新时尚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沂源大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芜市新时尚制衣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市新时尚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焦云鹏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