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民终2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沂源大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保丰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祝桂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山东沂源大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沂源大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沂源大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山东沂源大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燕萍
审判员***
审判员郭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