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91民初1615号
原告: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
被告:菏泽玉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菏泽玉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玉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菏泽玉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7日立案。原告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