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425号
原告: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7529733XL。
法定代表人:刘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靓,男,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淄博***和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46574190D。
法定代表人:刘钰。
诉讼代表人:淄博***和热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和热电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告淄博***和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将本案交债务人住所地辖区法院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移交管辖情形,亦便于案件审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且已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玉忠
审 判 员 李兴明
人民陪审员 田秀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李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