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齐林贵和热电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425号

原告: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7529733XL。

法定代表人:刘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靓,男,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淄博***和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46574190D。

法定代表人:刘钰。

诉讼代表人:淄博***和热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和热电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告淄博***和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将本案交债务人住所地辖区法院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移交管辖情形,亦便于案件审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且已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玉忠

审 判 员  李兴明

人民陪审员  田秀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李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