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民初3383号
起诉人: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敏,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1月20日,本院收到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翔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皇盛世化工公司)支付检修费及检修质保金86000元及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菏泽玉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皇新能源公司)支付检修质保金19000元及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3.本案涉诉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多次为被告玉皇盛世化工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玉皇盛世化工公司尚欠原告检修质保金30000元、维修费75000元,合计105000元;二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合同款代付协议,合同项下付款由被告玉皇新能源公司代为被告玉皇盛世化工公司向原告付款,因此被告玉皇新能源公司应承担检修质保金19000元的付款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玉皇盛世化工公司、玉皇新能源公司与其他三十家公司合并和解,玉皇盛世化工公司、玉皇新能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和解程序,雁翔公司可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只能向受理破产和解申请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院无管辖权,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