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执1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
法定代表人:刘波。
被执行人: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开发区104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段忠义。
本院在执行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424执126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立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