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财保311号
申请人: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负责人:刘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敏,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宇威,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玉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玉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菏泽玉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