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财保31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负责人:刘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敏,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宇威,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玉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鲁1791财保311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6000元与被申请人菏泽玉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玉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