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古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668号 申请人:山东古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志高月星国际广场3号楼2**2004号。 法定代表人:腾冲,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古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462.5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古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古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462.5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