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利康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685号 申请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泰美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1351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利康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兴隆庄100号平房御苑会议中心101号,企业代码:57905478-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台安**医院,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繁荣北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30007628779X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鲁0391民初1487号判决书于2023年07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利康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台安**医院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9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利康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台安**医院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9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