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同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李锴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民终37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同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民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267116483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上诉人山东同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91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同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同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同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11.00元,减半收取为6905.50元,由上诉人山东同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禚慧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车俊鹏
书记员尹衍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