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3086号
原告:山东同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所:淄博高新区民祥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267116483U。
法定代表人:曹新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义,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雪瑞,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1961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女,1971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山东同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 敏
审 判 员 甘丽静
人民陪审员 孙淑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 帅
书 记 员 荆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