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3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267116483U。
法定代表人:曹新方,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建设街5999号恒生未来城5号楼3单元102室(产权证号为鲁(20**)桓台县不动产权第0008454号)或冻结被执行人***存款655000元。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3086号民事裁定,裁定在额度655000元范围内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山东省桓台县建设街5999号恒生未来城5号楼3单元102室的不动产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5000元,并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在额度655000元范围内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山东省桓台县建设街5999号恒生未来城5号楼3单元102室的不动产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甘丽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强
书记员荆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