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纽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凯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纽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8民初5939号之一
原告:***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晓路**江南星座******。
法定代表人:JunShen,董事长。
被告:上海纽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腾霄。
原告***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纽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原告***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蓝钦如
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
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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