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工业路1350号。
法定代表人:荆得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鲍玉龙,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乌兰道支行账号15×××87的存款818796.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韩笑
书记员周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