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21执125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321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60000元,并扣划至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31×××38)。 二、如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数额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