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05民初3643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反诉原告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0)鲁0505民初36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反诉被告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22账户中的存款200万元。现因该案已经审结,反诉被告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冻结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22账户中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扈亭河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盖晓楠
书 记 员  任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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